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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关税”方案近期已正式敲定,该方案与去年6月22日欧洲议会通过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草案的修正案相比,过渡期将提前于2023年10月开始,并于2026年正式实施,实施时间提前了一年。
欧盟“碳关税”就是对出口到欧盟商品碳排放的碳价差征收额外的关税。该“碳关税”适用所有国家的输欧产品,仅豁免已加入欧盟碳市场的非欧盟国家或与欧盟建立了碳市场挂钩的国家。欧盟“碳关税”过渡期的适用范围覆盖钢铁、水泥、铝、化肥和电力领域,并扩展到氢能源、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特定前体和某些下游产品。过渡期结束后可能会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比如去年修正案提到的有机化学品和塑料等,最终将保护欧盟碳市场的所有相关产品。
2020年,中国首次超越美国成为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因此“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显而易见。“碳关税”涉及钢铁、铝、化肥、水泥、氢和电力。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铝及其制品出口至欧盟的比重约13%;钢铁及其制品出口至欧盟的占比为10%;化肥出口欧盟的占比相对较少;氢和电力难以出口。由此看来,短期内受到“碳关税”影响的主要是我国的钢铁和铝业。总体而言,“碳关税”短期对我国影响有限,但是长期来看,将会对我国全面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碳关税”将提高我国对欧盟出口的成本。比如短期内涉及的钢铁和铝,我国以长流程炼钢(高炉)为主,而欧美以短流程炼钢(电炉)为主,短流程炼钢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水平远低于长流程炼钢。以目前的中欧碳价计算,我国出口欧盟的钢铁成本上涨可能会超过20%。欧盟“碳关税”将倒逼国内相关行业加速减碳、相关企业低碳转型升级。
二是“碳关税”将加速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政策市场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企业形成了“排放有成本,减排有收益”的低碳意识,但由于存在覆盖行业少和交易产品单一等诸多问题,全国碳交易市场还没有产生合理的碳排放权价格形成机制。欧盟“碳关税”的推出,将推动我国尽快将更多的高碳排放行业纳入碳交易市场,完善碳价格发现和定价机制,促进全国碳市场建设。
三是从长期来看,在去年6月份的“碳关税”修正案中包括的有机化学品和塑料,未来极有可能随着下一阶段“碳关税”扩大征收范围而被纳入。如果欧盟对这类产品征收“碳关税”,将对我国化工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推高我国化工行业出口成本,加剧基础大宗化工产品的市场竞争,使得化工行业出口贸易面临更大挑战。
总的来说,随着欧盟“碳关税”政策的实施,作为高碳排放的石油和化工行业企业将面临较大的挑战,必须尽早谋划。一方面要实时跟踪,积极应对。欧盟在“碳关税”设计和实施领域居全球主导地位,有必要持续跟踪研究和借鉴其碳减排政策及技术进展,同时开展“碳关税”对行业的影响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碳排放管理能力建设。首先要摸清家底,做好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分析,掌握产品的固碳率,并了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状况,探索化工绿色低碳产品认证。同时,石油和化工重点企业要对此政策及其产生的影响开展深度调查研究,以确定未来的应对策略。此外,企业还应加大投资,研发先进绿色低碳技术,以提高产品的绿色质量和低碳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