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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中的相关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和未纳入配额管理的经济组织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当前履约期内的碳排放边界仍以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此履约期结束后对碳排放边界重新核定。
关键词: 排放权交易 经济组织 企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