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tCO2/GJ,这个数据相信但凡是做过碳排放计算的人都烂熟于心。这就是我国碳排放核算指南中关于外购热力的碳排放因子缺省值。如果我们反算一下,就能基本推导出这个数据就是燃煤锅炉产蒸汽的一个平均排放水平。它与电力排放因子的思路一样,因为碳排放来自外界,有个缺省值方便计算。有些省市在核查时,为了核算方法的一致性,甚至会强制要求外购热力不问来源,统一使用缺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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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就是最佳方案吗?我不这样认为。不知道各位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外购热力排放因子一定需要一个缺省值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电力碳排放因子为什么一定要有个缺省值。
我们知道计算用电的碳排放都是通过用电量乘以电力排放因子的缺省值得到,这是因为所有发电端发的电都混在一个电网里面了,用电端从物理层面根本没法确定用的电是来自那个电站。就像千万条河流汇聚成了大海,你从里面舀一瓢水根本分辨不出它来自哪一条河流,所以只好像摊大饼一样按照比例进行分摊,这就有了电网排放因子。
但热力不一样,它并不像电力那样所有的热源都汇聚成一张热网而变得无法分辨。实际上,所有外购的热力都非常容易溯源,它无非是隔壁厂的富裕蒸汽/热水或者园区内统一供应热力的热电公司,这些场景都很容易算出自己独有的排放因子。所以我一直不理解为什么热力排放因子非要整个缺省值。
采用缺省值固然在碳排放计算方面能够提高便利性与一致性,但也间接扼杀了用户在寻找更加低碳热力的积极性,采购燃煤锅炉产生的蒸汽与采购生物质锅炉产生的蒸汽实际的碳排放天壤之别,如果采用统一的热力排放因子,那算出来的结果就会是一样的。而如果采用实际排放因子,那么即使生物质产的蒸汽价格高一些,在综合计算碳成本的情况下,用户也会考虑用生物质产生的蒸汽。这样更有利于促进生产热力燃料自身的低碳化。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取消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全部改用实测值?
我个人认为这是可行的,只是可能需要单独出一个外购热力排放因子核算指南。
对于热力来自热电厂的情况,热力排放因子根据核算指南是必须计算的,这部分问题不大。但现实中外购蒸汽更多的案例并不是来自于热电厂,而是来自“隔壁”某工厂的副产蒸汽,这些蒸汽可能是某个生产工艺的余热,这个工艺本身或有碳排放或无碳排放,有碳排放时我们应该怎么分配其与主产品的碳排放比例,无碳排放时是否可以认定为零排放的蒸汽,或者需要扩大核算边界,将该工艺的上下游流程一起考虑进来,这些是热力排放因子核算指南需要考虑的问题。
比如,水泥厂窑炉余热并没有用来发电,而是生产蒸汽对外出售,其煅烧过程消耗了煤,产生了碳排放,那么用其余热生产的蒸汽应当如何确定排放因子?又比如某化工厂的一个放热反应过程,其产生的余热生产蒸汽对外出售。放热反应过程并未产生碳排放,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判定其产生的蒸汽排放因子为零?如果不能,那么又当如何判定其排放因子。这两个案例都是我现实中曾经碰到的真是案例,当然,目前只能统一按照0.11tCO2/Gcal来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外购能源产生的碳排放计算中,电力部分因为本身从物理层面无法溯源,所以只能用缺省值。而热力部分是可以从物理层面进行溯源的,所以缺省值并非必需品,为了碳排放的计算更加精确,同时激励企业主动降低外购蒸汽的碳排放。建议取消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改用实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