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是推动碳达峰碳中和重要的政策工具,重庆是西部地区唯一纳入地方试点碳市场的省市。2014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启动试点。经过8年的试点,截至2022年年底,我市碳市场各类产品累计成交量3999万吨、交易额8.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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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碳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也显现出政策体系不够完善、配额分配不够合理、名录管控不够全面、市场规模偏小等情况,迫切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对此,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对《暂行办法》修订工作。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试行)》总体架构及条款表述参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市碳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修订和优化。与现行的《暂行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将衔接全国碳市场。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统一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将从本市碳市场管理名录中移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此外,重点对职责分工、名录管理、分配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和优化。
具体而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能职责等内容。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职责,调整和明确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监管等市级有关部门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职责,并明确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主要为以下五个方面。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方面
实行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明确重点排放单位责任,要求重点排放单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碳排放相关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明确移出名录的条件。
分配与登记方面
明确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方式、分配方式、分配流程和市场调节机制等规定;明确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新增预留配额和回购的规定,为有偿分配和市场调节的开展提供支撑。
排放交易方面
明确我市地方碳市场交易产品主要为碳排放配额、国家和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等,交易方式主要为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或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主体为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本市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建立市政府碳排放权出让资金管理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交易机构应做好交易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可能对市场行情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排放核查与碳排放配额清缴方面
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要求、核查及复核方式以及配额清缴要求。重点排放单位须定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此外还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及时履行配额清缴的义务,当碳排放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购买碳排放配额用于清缴;碳排放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
监督管理方面
明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将及时公布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对违反《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同步建立考评制度,公开考评结果。强化履约管理,重点排放单位碳配额清缴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