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情人节你收到礼物了吗?“情人节”成了情侣之间互赠礼物的日子中不可或缺的存在。而更多关于情人节送礼物、发红包、扔花捡花的现象频出。近日,就有这样一对情侣因红包问题吵到了法院,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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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元红包女友嫌少分手 男子起诉还钱
四川的刘先生恋爱4个月为女友花费6万余元,主要是购买家具、发红包等。后来,女友嫌弃他在情人节发给她的52元红包太少,还晒出别人送的礼物,两人因矛盾分手。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6万余元,但要回红包等支出并未获得支持……最终,刘先生只要回来1.8万元。
律师表示,恋爱期间互发红包,尤其是520元、1314元等这类特殊金额红包,可能被认为具有特殊含义,属于赠与,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处置,可进行备注说明转账的真实意图及目的,或保留相关书面凭证,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恋爱分手后索要“分手费”,算不算敲诈?
我国婚姻自由,恋爱自由。合则来,不合则散,符合大部分人的处事认知。在尚未缔约婚姻关系,感情走向破裂时,是否存在赔偿问题?对此,周垂坤律师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定义。
男女双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在双方没有达成合意之时,索要“分手费”的依据和手段是判断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点。
但是否能够定罪的核心还是在于财产交付的‘自愿性’和背后的依据,具体来说要从索取金额大小、目的、手段、依据等方面收集证据进行论证。
分手后,曾经给予对方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免不了有一些共同消费,或者为了维持感情而产生一些赠予行为。比如各种节日期间的礼品往来,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分手后,送出去的东西还能再要回来吗?
周垂坤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发生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但现实中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即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财物,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结婚目的没有达到,赠与合同不生效,该财物仍然是可以要回的。
恋爱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没有达到婚姻状态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在走进婚姻之前,双方应该如何保护好各自的财产?
他认为,在亲密关系中保护个人财产,要避免“愿者上钩”的错误认知、区分索要与自愿赠与。通常而言,索要巨额财物使用非正当性手段诱骗签署文件或进行贷款,这些异常情形的存在都会威胁到个人财产。
一方面需要个人清楚区分对方索要财产的目的,反复确认其真实性;另一方面也需要及时报警,寻求司法途径的救济。
温馨提示:恋爱期间,关于这几个问题
请大家一定要擦亮眼
Q
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财物但未实际交付的,赠与方可以反悔吗?
A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财物但未实际交付的,别说是分手后,在恋爱时对方也可能撤销赠与。所以交往中如需金钱往来或购买车辆等大额财物时,一定要明确钱款性质或关系。
Q
恋爱期间,一方承诺为另一方购买车辆、房产等大额财物,但未登记在受赠方名下的,属于有效赠与吗?
A
《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诸如车辆、房产、股份等依法需办理登记手续财产,赠与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未发生法律上的物权变更效力。
(综合红星新闻、厦门日报、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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