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记者/杨绎霏):看不完、关不掉、跳转不断的开屏广告,一直影响着各大App的用户体验。有需求就有解决方案,一些跳过开屏广告的软件悄悄上架到应用商城。但这些被用户称赞为“当代福音”的软件,却被部分公司警告涉嫌“不正当竞争”,侵害其旗下浏览器的广告服务和合法权益。
我们到底应如何看待开屏广告?它是一种对用户的强制性干扰和侵害吗?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卿旻表示,开屏广告本身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其引起用户厌恶的原因在于导致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良体验。开屏广告如果存在恶意延长时间、乱跳转、无法关闭等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令用户只能被迫接受广告侵扰,毫无疑问就已对用户的权益造成侵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新闻+》记者:如何看待开屏广告?
卿旻:开屏广告是互联网行业现在比较通行的一种商业模式,是变现的一种方式。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它属于互联网广告,同时也属于互联网弹窗信息,所以应当受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互联网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制,以避免运营商通过开屏广告侵害用户利益。
这些规则对开屏广告有一些明确规定,比如应该标明明确的关闭标志,确保用户能够一键关闭。
同时《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还进一步规定,除了必须实现一键关闭外,不得有计时才能关闭以及虚假关闭的标志,或者必须连点几次才能关闭等影响一键关闭的引导行为。
互联网协会2021年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启动屏广告行为规范》,也对开屏广告的一系列设计、设置提出了一些要求。
所以,开屏广告虽然是一种商业模式,但法律也对它作出了一些明确的规定,运营商或产品的设计者应当遵守这些规定,避免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
《新闻+》记者:对于用户来说,开屏广告是一种强制性的干扰和侵害吗?
卿旻:开屏广告本身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它也会在用户的使用过程中,造成无法关闭、乱跳转、引导到不法网站等情况,久而久之,就导致了用户对开屏广告的厌恶。
开屏广告的设计如果存在恶意延长时间、乱跳转、无法关闭等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令用户只能被迫接受广告侵扰,毫无疑问就已对用户的权益造成侵害。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对侵害用户权益情形的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不得以各种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例如有些恶意的开屏广告,故意设置红包或者福利等设计,但实际上用户根本无法通过这个规则得到实际奖励。这些开屏广告只是为了引导用户下载一些并不需要的App,或者想借此窃取用户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这都是典型的对用户权益造成侵害的违法设计。
《新闻+》记者:开发跳过开屏广告的软件是否违法?
卿旻:从既往判例来看,开发这种广告屏蔽软件还是极有可能构成违法的,因为此类软件影响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产品或服务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在2022年年底时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之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明确了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页面实施拦截屏蔽的行为,被列为了禁止性行为。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是还是可以从中看出一些立法倾向。如果这一条在正式稿中得以保留,就相当于对广告屏蔽案件的违法性给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闻+》记者:如何让开屏广告为用户、市场带来积极的发展结果?
卿旻:实际上现在用户和广告商对于开屏广告产生观念差异,很大程度上还是起因于互联网。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前一阶段,出现了许多乱象,导致这种争议的存在。
其实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这些行动以及现在确定的规则来看,确实不是对开屏广告进行一刀切,而是反复地对开屏广告的展示方式、关闭设置、链接跳转等问题进行逐步的合规化治理,慢慢形成了今天的立法成果。
从效果上来看,对比前一阶段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这些治理起到了不错的规范和指引的效果。所以,开屏广告或者其他类似的弹窗广告,只要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设置和运行,用户也可以轻易地通过简单操作实现一键屏蔽的话,这个事情就可以被管理起来,也可以被治理好。用户如果发现违规的开屏广告损害自己的利益,也应该坚决地投诉。
监管部门在目前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查处也应该比以前更快、更精准,以后违法开屏广告的泛滥情况应当也可以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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