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许多打工人都会遇到出差的情况,如果出差期间加班,这笔加班费应当如何确认?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员工在外出差5个月,离职后要求支付出差期间的加班费,法院为何判决不支持?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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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份,潘某入职了一家软件公司在南京的分公司,转正后月薪1.4万多元。不久后,公司委派潘某到合作伙伴位于杭州的公司接洽工作,出差了5个多月。等潘某出差回来后不久便辞职了。
潘某称出差时经常加班,他证明加班的材料是,每次进出厂的登记记录,但原单位对此并不认可。
这家公司采取的是钉钉打卡的方式考勤,根据公司规定,如果加班需要员工在钉钉上提交加班申请,由公司同意后加班。在南京上班期间,潘某完成加班申请流程的43个小时,公司同意支付加班费。
但对于潘某提出的出差期间的2万多加班费,公司表示,潘某没有按流程提申请,这段时间的工资已经全额付清了。潘某自述部门主管曾答应他出差期间加班不用审批,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出差的状态和劳动者常驻工作岗位并不完全相同,出差时间一般较为灵活,由劳动者个人掌握,既需要考虑工作事宜的时间安排,同时考虑劳动者吃饭、休息实际情况。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不易量化,相当于短期的不定时工作制。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43个小时的加班费4700多元,驳回潘某要求支付出差期间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加班,公司可以通过调休、支付劳动报酬等方式补偿,但工作日延时工作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通过调休补偿,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
法官提醒,劳动者要拿到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比如要审批及时报备,要保留相应的证据,结合考勤支付这部分加班工资,劳动者需要提供基础的证据。
(透视社综合荔枝新闻、我苏网、九派新闻报道)
编辑:刘淞菱
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
关键词: 法治要闻 员工离职后索要出差加班费 法院为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