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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是全国首批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于2012年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并在2014年印发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14号)。在生态环境部确定的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特点,提出了北京市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
北京市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包括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
一般报告单位: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
根据2022年9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界定将会有所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5000(含)吨以上,且属于已发布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方法的行业(涵盖了电力生产业、水泥制造业、石油化工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其他行业等八个行业)的单位,都应当列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一般报告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上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按照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核查报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统计局定期确定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并委托专业机构,分批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开展抽查工作,将抽查结果作为碳排放报告及核查工作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