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与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的当事人朱某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朱某某自愿缴纳相应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6113.8元,加上之前的罚款,超过万元费用,代价很大、教训惨痛。
当事人毒鱼药鱼的行为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现在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例,希望能让更多的“捕鱼爱好者”敲响警钟,知法而不犯法。
(相关资料图)
1、2022年6月
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村民朱某某采用药物毒鱼的方式,将农药甲氰菊酯倒入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后溪桥川村河段水毒鱼,未捕获渔获物。
2、2022年7月15日
朱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将农药甲氰菊酯倒入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后溪阳光村河段水中毒鱼,捕获野生石斑鱼、白条等水产品。
3、2022年7月16日
朱某某被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查获,并被缴获甲氰菊酯、捞网等作案工具及渔获物1.035千克,经毒物鉴定,上述渔获物体内检出甲氰菊酯。
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2022年11月,临安区农业农村局对朱某某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联合临安区农业农村局对朱某某的非法毒鱼药鱼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杭州市临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和临安区农业农村局出具评估意见,朱某某毒鱼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直接损害为555.8元,间接损害为5558元,渔业资源损害评估总价值为6113.8元。
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朱某某所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由朱某某进行修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与朱某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朱某某自愿缴纳相应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6113.8元,修复方式为增殖放流(石斑鱼鱼苗)。
放流鱼苗图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2022年11月2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与区农业农村局一起赴岛石镇后溪进行石斑鱼鱼苗放流,朱某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例履行完毕。
(透视社综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官网、中国环境网报道)
编辑:程艺
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