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实务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号-投资》有关规定,对于被投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那么实际情况怎么界定,准则给了明确的规范: 成本法和权益法主要针对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
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区别一: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从具体的适用场景上来看,权益法所适应的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通常情况下,这些企业占股的比重在20%到50%之间。而成本法比较适用的则是完全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公司的子公司,通常情况下,适用的股份占比达到了50%以上。从这点上来看,权益法和成本法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对于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不同,权益法对于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是比较小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采取这种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方法。而成本法对于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非常大,因为其持股已经达到了50%以上,属于绝对控制的范围。
区别二:权益法和成本法对投资收益的处理方法明显不同。
我们可以简单把权益法的投资收益处理方法称之为权责发生制,因为只有当企业在年终有了利润之后,才能够按照所占有的企业份额情况来确定投资收益。我们也可以把成本法当作是一种收付实现制,因为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的时候,才能够确定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