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发布,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细则》共十七条及一个附录,涵盖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推广应用和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细则》对再生产品进行了定义,明确再生产品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紧密关联性,同时也指出相应产品必须通过认定程序,才能界定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并进一步明晰和细化政府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职责,强化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监督检查和推广应用。
《细则》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生产环节纳入监管范畴,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项目选址,应当符合我市建筑垃圾消纳及综合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同时,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质量管控、产品研发、产学研合作等提出要求,并给予科技扶持,强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及其产品管理。
《细则》细化了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配套落地措施,明确规定市级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市政、园林、道路、水务工程等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使用比例不得低于15%,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使用比例不得低于5%。(记者 潘倩)